今天(9月11日),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fā)布了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濫用亞硝酸鹽致學生集體食物中毒被告人獲刑7年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xié)議,由其經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存儲、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仍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該小學學生食用后,56人出現頭疼、嘔吐等食物中毒癥狀并住院治療。經診斷,上述學生均系亞硝酸鹽中毒。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56人嚴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
亞硝酸鹽是肉類制品加工中經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功能。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guī)定,亞硝酸鹽允許在腌臘肉、醬鹵肉等八類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殘留量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fā)病迅速。為有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fā)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fā)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品生產企業(yè)使用。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多次前往其經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使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關于亞硝酸鹽使用主體的要求,又嚴重超出限量標準使用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的特別嚴重后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從嚴懲處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 用鴨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學校食堂供貨被告人獲刑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羅某為非法牟利,以20元/千克的價格采購鴨脯肉卷,后用鴨脯肉卷冒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價格銷售至某大學餐廳等餐飲機構。2021年3月2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從羅某經營的市場攤位內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凍“肥牛卷”20盒及24袋。經檢測,上述“肥牛卷”中未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鴨源性成分。羅某銷售涉案鴨脯肉卷金額共計1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在產品中以假充真,銷售金額達12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雞腿變雞翅根貪污學生營養(yǎng)餐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托作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yǎng)餐食材的采購、制作、發(fā)放及營養(yǎng)餐費用報賬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guī)定向縣教育局請示匯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商量后即變更營養(yǎng)餐食材,授意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以雞翅根代替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fā)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購花費的5.1萬余元,剩余30.3萬余元被施某非法占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